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巡礼安徽省六安市:“红土地”厚植“双拥情”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巡礼安徽省六安市:“红土地”厚植“双拥情”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巡礼安徽省六安市:“红土地”厚植“双拥情”4月2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召开2025年度区委(qūwěi)反腐败(fǎnfǔbài)协调小组会议,金安区检察院对该院办理的(de)苟某受贿案作经验介绍,引发与会人员热议。
六安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变更、项目承揽等方面牟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tā)人财物共计(gòngjì)1046.7万元,其中最大的单笔受贿金额为现金900万元。该案由六安市金安区监委调查终结后,移送至(zhì)金安区检察院(jiǎncháyuàn)审查起诉。近日,法院以受贿罪(shòuhuìzuì)和洗钱罪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九年三个(sāngè)月,并处罚金66万元。
二人(èrrén)一拍即合,开启索贿之路
生于1990年的苟某,2011年参加工作,先后任建设(jiànshè)公司经营管理部(guǎnlǐbù)职员、经理、综合管理部主任。
2018年,安徽某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2020年下半年,该项目(xiàngmù)需对某设备及(jí)部分收费设施进行升级整改和完善,项目业主代表为苟某、胡某(另案处理)。他们二人经商议,由苟某出(mǒuchū)面向该项目负责人李某提出(tíchū)可以由他们公司继续承接新增的变更项目,但事后(hòu)要给予好处费。为承接该变更项目、希望在工程款拨付等(děng)方面得到苟某的关照,李某在苟某办公室送上30万元(wànyuán)现金,后苟某分给胡某10万元。
2019年12月,安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了某改建工程新收费站机电工程(jīdiàngōngchéng)。2021年上半年,该项目需对机电配套设施(shèshī)进行升级整改和完善(wánshàn),项目业主代表苟某、胡某(húmǒu)二人商议后,帮助(bāngzhù)该公司继续承接了新增的机电设施等(děng)变更项目,向该项目负责人许某等索要好处费,他们按照苟某、胡某的要求,分6次共计支付好处费99.6万元。
2020年(nián)至2021年,安徽某(mǒu)服饰有限公司先后(xiānhòu)承接了两家单位的工作服采购项目,为(wèi)感谢项目经办人苟某提供的帮助,以及希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继续得到其关照,该公司老板杨某按苟某的要求,先后4次共送去了5.6万元。
2020年(nián)至2021年,在苟某的帮助(bāngzhù)下,六安市裕安区某电脑公司(diànnǎogōngsī)老板少某先后(xiānhòu)承接了某收费站办公电脑及办公用品采购项目以及某开发有限公司办公电脑、打印机采购项目。2021年7月,少某按苟某的要求,通过向苟某妻弟银行(yínháng)账户转账方式,送给苟某1.5万元。
收了(le)900万元现金后立马转移
2022年上半年,苟某经人介绍与安徽(ānhuī)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老板章(zhāng)某结识,并多次向其提供六安市某一体化物流园项目(xiàngmù)相关信息。为感谢苟某提供的帮助、请苟某在(zài)该项目上继续给予关照,2022年年底的一天,章某在六安市区(qū)的一家饭店宴请苟某,饭后送给苟某10万元现金。
2023年下半年,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老板王某联合其他公司组成(zǔchéng)公司联合体,投标六安市某一体化物流园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王某通过朋友(péngyǒu)找到苟某,请其在该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关照,后公司联合体中标(zhòngbiāo)该工程。为感谢苟某的帮助,2024年1月的一天,王某让(ràng)朋友在某停车场(tíngchēchǎng)送给苟某900万元现金。
为了掩饰、隐瞒受贿所得,2024年4月13日,苟某将(jiāng)其中的100万元现金存入其姐姐名下的银行卡中,后又将这100万元中的30万元转入(zhuǎnrù)到其父亲的银行账户(zhànghù)中。
苟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表示认罪(rènzuì)悔罪、愿意接受组织给予的(de)任何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苟某对自己涉嫌受贿犯罪事实(fànzuìshìshí)供认不讳,自愿签署了认罪(rènzuì)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2020年至2024年,苟某(gǒumǒu)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变更、项目承揽等方面牟取利益,非法收受王某(wángmǒu)等4人财物共计917.1万元;伙同(huǒtóng)胡某共同索取李某等人财物共计129.6万元;为掩饰(yǎnshì)、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将(jiāng)现金存入他人账户、转账方式转移资金100万元。
2024年10月23日,金安区检察院以苟某涉嫌受贿罪(shòuhuìzuì)、洗钱罪向(xiàng)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6万元;退缴在案的830.51万元予以(yǔyǐ)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zhuījiǎo),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案鉴 作者:婷婷(tíngtíng) 小松 周文平)

4月2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召开2025年度区委(qūwěi)反腐败(fǎnfǔbài)协调小组会议,金安区检察院对该院办理的(de)苟某受贿案作经验介绍,引发与会人员热议。
六安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综合管理部主任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变更、项目承揽等方面牟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tā)人财物共计(gòngjì)1046.7万元,其中最大的单笔受贿金额为现金900万元。该案由六安市金安区监委调查终结后,移送至(zhì)金安区检察院(jiǎncháyuàn)审查起诉。近日,法院以受贿罪(shòuhuìzuì)和洗钱罪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九年三个(sāngè)月,并处罚金66万元。
二人(èrrén)一拍即合,开启索贿之路
生于1990年的苟某,2011年参加工作,先后任建设(jiànshè)公司经营管理部(guǎnlǐbù)职员、经理、综合管理部主任。
2018年,安徽某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2020年下半年,该项目(xiàngmù)需对某设备及(jí)部分收费设施进行升级整改和完善,项目业主代表为苟某、胡某(另案处理)。他们二人经商议,由苟某出(mǒuchū)面向该项目负责人李某提出(tíchū)可以由他们公司继续承接新增的变更项目,但事后(hòu)要给予好处费。为承接该变更项目、希望在工程款拨付等(děng)方面得到苟某的关照,李某在苟某办公室送上30万元(wànyuán)现金,后苟某分给胡某10万元。
2019年12月,安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了某改建工程新收费站机电工程(jīdiàngōngchéng)。2021年上半年,该项目需对机电配套设施(shèshī)进行升级整改和完善(wánshàn),项目业主代表苟某、胡某(húmǒu)二人商议后,帮助(bāngzhù)该公司继续承接了新增的机电设施等(děng)变更项目,向该项目负责人许某等索要好处费,他们按照苟某、胡某的要求,分6次共计支付好处费99.6万元。
2020年(nián)至2021年,安徽某(mǒu)服饰有限公司先后(xiānhòu)承接了两家单位的工作服采购项目,为(wèi)感谢项目经办人苟某提供的帮助,以及希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继续得到其关照,该公司老板杨某按苟某的要求,先后4次共送去了5.6万元。
2020年(nián)至2021年,在苟某的帮助(bāngzhù)下,六安市裕安区某电脑公司(diànnǎogōngsī)老板少某先后(xiānhòu)承接了某收费站办公电脑及办公用品采购项目以及某开发有限公司办公电脑、打印机采购项目。2021年7月,少某按苟某的要求,通过向苟某妻弟银行(yínháng)账户转账方式,送给苟某1.5万元。
收了(le)900万元现金后立马转移
2022年上半年,苟某经人介绍与安徽(ānhuī)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老板章(zhāng)某结识,并多次向其提供六安市某一体化物流园项目(xiàngmù)相关信息。为感谢苟某提供的帮助、请苟某在(zài)该项目上继续给予关照,2022年年底的一天,章某在六安市区(qū)的一家饭店宴请苟某,饭后送给苟某10万元现金。
2023年下半年,安徽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老板王某联合其他公司组成(zǔchéng)公司联合体,投标六安市某一体化物流园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王某通过朋友(péngyǒu)找到苟某,请其在该项目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关照,后公司联合体中标(zhòngbiāo)该工程。为感谢苟某的帮助,2024年1月的一天,王某让(ràng)朋友在某停车场(tíngchēchǎng)送给苟某900万元现金。
为了掩饰、隐瞒受贿所得,2024年4月13日,苟某将(jiāng)其中的100万元现金存入其姐姐名下的银行卡中,后又将这100万元中的30万元转入(zhuǎnrù)到其父亲的银行账户(zhànghù)中。
苟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表示认罪(rènzuì)悔罪、愿意接受组织给予的(de)任何处理。
在审查起诉阶段,苟某对自己涉嫌受贿犯罪事实(fànzuìshìshí)供认不讳,自愿签署了认罪(rènzuì)认罚具结书。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2020年至2024年,苟某(gǒumǒu)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变更、项目承揽等方面牟取利益,非法收受王某(wángmǒu)等4人财物共计917.1万元;伙同(huǒtóng)胡某共同索取李某等人财物共计129.6万元;为掩饰(yǎnshì)、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将(jiāng)现金存入他人账户、转账方式转移资金100万元。
2024年10月23日,金安区检察院以苟某涉嫌受贿罪(shòuhuìzuì)、洗钱罪向(xiàng)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处苟某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6万元;退缴在案的830.51万元予以(yǔyǐ)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zhuījiǎo),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案鉴 作者:婷婷(tíngtíng) 小松 周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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